近年來,圍繞物業費的話題時常被提起,有關物業費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有的業主因小區環境臟亂、治安混亂等原因拒交物業費而被起訴。那么業主能否因為物業服務不到位不交物業費呢?法院會支持嗎?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基本案情
2016年,某物業公司與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該小區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因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出現小區環境不整潔、公共設備維修不及時等問題。小區業主劉某長達57個月未交納物業管理費、生活垃圾清運費。物業公司經多次催討無果,將劉某訴至臨沭法院,要求劉某支付物業管理費、生活垃圾清運費及滯納金。
02法院審理
臨沭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物業公司與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該物業公司提供了基本的物業服務,劉某作為小區業主應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管理費。同時物業公司存在衛生打掃不及時、地下室泥土長期不清理、公共設備長時間損壞不及時修復等問題,未盡到管理、養護、維護義務,對其主張的物業服務費,應根據其服務質量不足,酌情予以扣減。由于物業公司服務未達到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亦存在違約行為,法院不支持其關于劉某應繳納滯納金的訴訟請求。
綜上,臨沭法院依法判決劉某支付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共計3737.8元。
03法官后語
物業公司應當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在物業公司提供基礎服務后,業主僅以對服務不滿為由拒交物業費用,不符合法律規定。
在日常生活中,業主與物業公司出現矛盾后,往往采取拒交物業費的方式進行對抗,這種方式不僅無法解決糾紛,甚至可能引發沖突。面對這一問題,業主既可以與物業公司進行溝通協商,也可就存在的服務問題向業主委員會反映,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進行協調,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全體業主利益,業主大會有權解聘和重新選聘物業公司。同時,物業公司應當及時處理業主反映的問題,不斷提升整體服務水平,創建優質物業服務環境,共同營造和諧的社區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人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人請求業主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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