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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律師事務所教您照顧父母對于遺產分割有沒有好處?

2020-04-06

法令征詢:我父親張老先生與我母親魏女士系伉儷瓜葛,婚后生養有我年老張一、我二哥張二、我大弟張三、我二弟張四和我五個子女。我是女孩。我父親張老先生于1995年2月1日作古,我母親魏女士于1997年3月10日作古。二人生前未留有遺囑。

1993年9月8日,我的父親張老先生進入上海淀區房產局的房子,說我的父親張老先生購買海淀區某大廈306房,房價款12257元。房子由1993年10月8日,房屋所有權,在我的父親張老先生的名字注冊。當父母購買財力有限,母親沒有工作,父親還問了兩個哥哥和兩個弟弟是否購買,但說他的單元每個購買人均放棄四個房間,這讓我的妻子和我討論融資買入后,這對老夫妻的死亡把房子給我,這是我的叔叔,伯伯,叔叔,表哥都可以證明,我一直住在這里了。

父母生前一直居住在一個小區的小平房內,我平時對父母在生活上盡大社會義務和孝心,對父母工作予以悉心照料,在父母因為生病住院治療期間企業都是由我們中國夫婦之間進行學習看護的,母親作為最后40天也是學生跟我一起解決生活的;父母的住院安葬都是我在處理,對父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我對父母盡心盡力,父母遺愿就是將房屋給我,已經形成了一種口頭遺囑。但現在哥哥和弟弟的人認為對于父母如果沒有發展留下遺囑,應該通過與我平分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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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對父母履行了基本的贍養義務,我應該多分遺產嗎?

鹽城律師事務所:向父母合法的付款義務將

《繼承法》明確相關規定,遺產是公民對于死亡時遺留的個人信息合法企業財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關系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學習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文化遺產時,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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