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律師事務所可以講講訴訟進行離婚案件判決離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選擇配偶者與他人進行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三)藥物濫用和其它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關系不和他們分居滿二年的;
(五)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協議離婚的基本知識
首先,無論是懷孕期間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通過提出我國離婚。女方可以提出自己離婚的,或法院一般認為企業確有一些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旨在理解為由于男子和婦女的行為而發生的懷孕和分娩,不應包括由于婦女和另一人之間的性關系而發生的懷孕和分娩,否則將對男子非常不公平。 如果婦女與他人的性行為導致懷孕、分娩、嚴重過錯和對男子感情的嚴重傷害,是不人道的,容易導致矛盾激化,違背法律保護婦女的意圖,因此應給予男子離婚起訴的權利。
因此,在女方懷孕能離婚,應視實際情況。
1、申請
協議離婚必須通過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國家機關可以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社會身份研究證明、所在工作單位或村、居民健康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及時登記制度管理公司機關查明當事人自己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當事人離婚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復核.. 在審查過程中,應充分了解協議內容,特別注意當事人提出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在生活中提出配偶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和處理債務是否合適..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能滿足離婚的條件下,應登記,發給離婚證,結婚證注銷;對不符合登記拒絕的法定要求,不予登記,因為釋放時雙方取得離婚證書面說明理由,從夫妻關系。離婚當事人不履行按照離婚協議應盡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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