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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律師講講涉外婚姻如何辦理離婚

2019-11-10

鹽城律師講講涉外婚姻如何辦理離婚

由于涉外婚姻的雙方教育背景差異,語言文化差異,生活習慣行為方式差異,以及功利思想等非感情因素的影響(比如:有的為了取得外籍身份,有的為了出國找工作掙錢,有的為了把子女帶出國外等原因而在“中介”的撮合下迅速相識、相戀直至登記結婚),在諸多差異矛盾難以調和、功利目的不能達到時,離婚則成為必然。涉外離婚在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在處理程序上更復雜,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更慎重,從而導致辦理起來時間過長,有的兩年、三年甚至是更長時間得不到解決。當事人深受其累,叫苦不迭,給當事人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響。如:購買處置房屋、車輛等財產,遇到合適的結婚對象沒法及時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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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為什么涉外離婚這么難呢?筆者以所代理的沈陽涉外訴訟離婚案件略談一下體會。鹽城律師事務所認為,若涉外婚姻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且均能在國內或國外辦理的情況下,與國內離婚無異并不存在難的問題,涉外離婚難就難在一方因無確切聯系方式無法送達,或者一方惡意拖延對抗積極設置阻礙,或者國外一方同意但一方或者雙方不方便回國辦理,或者是雙方在國外辦理的結婚登記而國外一方不配合等情況。無論是哪種情況,之所以辦理起來比較難,主要是有以下幾種原因:

一、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規定與國內離婚案件的法律規定不同。 

關于送達:

國內離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涉外離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規定: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單從兩條法律規定的內容上看,涉外程序就比國內普通程序多了十五天的答辯期,并且,對于涉外程序被告是可以申請延期的,通常情況下只要理由正當,我國法院都會準許,這一方面是慎重,另一方面也是涉外判決發生法律效率必須要考慮的因素。事實上,并非只差了十五天,因為實際送達時,國內可以采取電話通知當事人到法院來取、快遞或其他途徑處理,而涉外除國家之間有司法協助協議等約定外,有的國家未必承認郵寄送達,此時若通過外交途徑送達,那么,被告“收到”這個送達的起算點可能遠遠超過三十天的答辯期,筆者處理的案件中,三個月以上的占多數。

特別是在無法查找通知涉外一方當事人的情況下,需要公告送達,國內自公告送達之日起二個月視為送達,而涉外程序需要自公告送達之日起六個月視為送達。

關于判決生效:

對國內判決上訴期是15天,而涉外判決的上訴期是30天。且在上訴期滿后,為了得到外方當事人國家的認可,通常我們還要為其開具生效證明。

二、涉外離婚案件的辦理程序繁瑣且無明文法律規定。

僅以沈陽地區為例:

在前兩至三年時期,各個基層法院對送達形式要求不一。如和平區法院可以按提供的地址直接郵寄,再以郵寄結果確定下步工作,而沈河區法院則需要轉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傊疀]有統一標準。

最近筆者發現,各基層法院日趨嚴格,基本上采取了沈河區人民法院的作法。甚至有的主審法官也不知道如何操作為好,或者問有審判經驗的老同事,或者向沈陽中級法院、遼寧省高級法院請示,而兩級法院的回復也沒有統一,讓辦案法官無所適從,當事人和律師也很迷惑。

而對于審理過程中,國內普通離婚案件,基本上開庭后會較快下達,通常不超過一個月。而涉外離婚,卻需要報至沈陽市中級法院審查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備案。目前,法院事務繁多,辦事人員不可能一事一報,可能會一批一報,也就是幾件案件放到一起再報過去,或者是定期上報。上邊審查、備案返回也是同樣情況。由于沒有具體法律規定,效率極低,多數案件沒有三個月以上你是沒法拿到判決的。并且,多數情況下無法預期。

三、涉外離婚當事人自己的原因或客觀原因造成。

一是,由于涉外離婚所提供的證據、材料要求公證、認證(中國公民在國外是公證),否則法院不承認授權效力。而辦理公證、認證、郵寄等都需要相應時間。

二是,由于當事人,以國內一方女當事人居多,她們往往與對方長期分居不在一起生活,甚至是多年沒有任何聯系,導致其對涉外一方的住址情況無法掌握,或者與結婚時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等情況,在此情況下,給法院送達帶來難度,造成時間延長。

基于以上情況和當前我國女性一方外嫁情況較多,為了有效維護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應當完善法律規定,由高審判機關作出司法解釋,對涉外離婚案件調研,分別不同情況作出具體規定,以規范涉外離婚案件的審理。如:對于涉外的功利性離婚案件,雙方在一起同居時間較短的,雙方分居時間長達兩年以上的,案情簡單沒有財產、子女撫養糾紛的,男女年齡差距較大的,特別是幾種情況重合的情況等,可以在查明基本事實的基礎上,一次性判決離婚。不宜也從維護家庭穩定、社會穩定的一般離婚案件判決原則出發,采取首次起訴至法院不判決離婚的作法。同時,在送達程序等方面應與時俱進,客觀認識當前通信、互聯網技術發達,我國與眾多國家司法協助條約越來越多的實際,改變送達的方法和程序,以期更適合社會實踐,更有利于保護和實現公民的涉外離婚自由。如一位涉外委托人所言:讓他(他)們早日脫離苦海,開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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