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法律咨詢講講交通事故賠償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向人民法院起訴需提供的材料
1.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①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②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③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④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⑤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⑥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⑦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3.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
4.如委托律師代理,需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簽署授權委托書。
二、訴訟程序簡介
1.原告可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收到民事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并通知原告。
3.原告需按人民法院要求的時間和標準交納案件受理費。
4.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此后人民法院將安排開庭審理。
5.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可按規定延長。
6.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按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二審人民法院應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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